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 賴慶鴻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廖珮涵 律師原告與被告盟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9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