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洪國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4年5月5日年月日與債權人訂有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並約定分期攤還本息至101年5月6日止,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