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亦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亦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原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然此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而應適用之。
二、查受刑人鍾亦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開新法規定,該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原不得與附表編號1、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年2月
7日聲請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刑人鍾亦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05.31│98.05.31│98.10.12│├────────┼────────┼────────┼────────┤│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271號│偵字第5271號│偵字第527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案號│34號、99年度審訴│34號、99年度審訴│34號、99年度審訴││事實審││字第531號│字第531號│字第531號││├────┼────────┼────────┼────────┤││判決日期│99.03.03│99.03.03│99.03.03│├───┼────┼────────┼────────┼────────┤││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34號、99年度審訴│34號、99年度審訴│34號、9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字第531號│字第531號││判決├────┼────────┼────────┼────────┤││判決│99.03.22│99.03.22│99.03.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4428號(編號│字第4428號│字第4428號│││1~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刑人鍾亦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6年8月│有期徒刑16年8月│├────────┼────────┼────────┼────────┤│犯罪日期│99.02.01│98.11.15│98.11.16│├────────┼────────┼────────┼────────┤│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171號│字第21553號│字第21553號│├───┬────┼────────┼────────┼────────┤││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最後││99年度審訴字第24│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案號│21號│892、895、896│892、895、896││事實審│││、897號│、897號││├────┼────────┼────────┼────────┤││判決日期│99.08.11│102.04.25│102.04.25│├───┼────┼────────┼────────┼────────┤││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21號│3642號│3642號││判決├────┼────────┼────────┼────────┤││判決│99.09.02│102.09.05│102.09.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備註│字第12765號│執字第11685號(│執字第11685號││││編號5、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