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郭家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逢祐 即 劉力岳 之繼承人、 劉俊佑 即劉力岳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劉逢祐、劉俊佑、 楊秀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