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421號債權人 謝長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鑫企業社、 范綱裕 、 陳金笙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大鑫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