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87號聲請人 洪崇皓
洪郁軒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子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修維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丁○○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騰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另有明文;此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丁○○給付聲請人甲○○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按月給付聲請人丙○○、乙○○扶養費,惟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丁○○之住所或居所,其聲請於法未合,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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