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湯惠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湯登貴 等間請求返還遺產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方彬彬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