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林建助 被告旭廣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張旭光
羅鎧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