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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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85號聲請人 宋湘憶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11年度監宣字第4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委任狀,足認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認確無資力,應屬可信,並經法扶基金會認定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