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九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晁豐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