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楊建委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被告 許進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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