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24號
聲請人 廖庭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興同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請求分割雲林縣○○鄉○○段0000○號土地上之建物C部分交易價值或房屋稅課稅現值,並以上開價值,乘以聲請人之應有部分比例,以其所得金額為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之列印日期與本件起訴時間間隔太久,聲請人應另行提出被繼承人 廖定國 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三、又本院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聲請人並未提出被繼承人廖定國之次子 廖興惠 、三子 廖興軒 、長女 林廖彩雲 等人之除戶謄本,及三女 廖不 、四女 廖甘草 、妻女 廖復娥 等人之戶籍謄本,亦應一併補正,附予敘明。
四、另本院審閱聲請人提出之 廖崑 之除戶籍謄本,廖崑已於民國86年死亡,故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廖崑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廖崑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五、應提出被繼承人林廖彩雲之配偶 林溪泉 之戶籍謄本,如林溪泉尚未死亡,或晚於林廖彩雲死亡,則林溪泉仍有繼承權,亦應追加為被告。
六、應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