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一三九號),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八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故意犯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九號(聲請書漏載)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
二、經查,受刑人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故意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三七0號)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撤銷本件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