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7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六五(即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