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 蕭美婷 即O○○之
蕭文翔 即O○○之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月琴 住同上聲請人亥○○○住桃園縣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5之3號E○○住桃園縣巳○○住台北市○○○路○段○○○號壬○○住桃園縣酉○○住桃園縣天○○住桃園縣黃䕒儀原名:K○D○○住台北縣三重市○○○路20之1號庚○○住台北市○○○路○段○○號2樓宇○○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10樓乙○○住桃園縣丑○○住桃園縣I○○住台北市○○區○○路2段90巷16號4樓B○○住桃園縣玄○○住桃園縣宙○○住桃園縣N○○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癸○○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8樓之5R○○住桃園縣P○○住桃園縣J○○住桃園縣C○○住台北市○○路○○號2樓寅○○住桃園縣 甯蓮英 住桃園縣地○○住桃園縣辛○○住桃園縣F○○住台北市○○路○○○巷○○號3樓L○○○住桃園縣 陳彣寧 原名:A○卯○○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1子○○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S○○住桃園縣 王淑娥 即申○黃○○住桃園縣戊○○住桃園縣M○○○住桃園縣Q○○住同上相對人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H○○住同上相對人己○○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午○○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歷經本院83年度重訴字第99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上字第45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8號、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2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17號、第318號判決確定。查前開本院83年度重訴字第99號之原告為丙○○等82人,被告為相對人,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華公司)負擔10分之1,餘由丙○○等79人負擔。經丙○○等77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上字第45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丙○○等6人負擔,關於變更之訴部分由O○○等64人負擔。O○○等61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將第二審關於命丁○○等55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8號判決將聲請人之上訴駁回,第二審(含追加、變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及丁○○等4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判決將第二審關於命O○○等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前開廢棄發回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2號判決第二審(含追加、變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各自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8號判決第一、二審(含追加、變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請求關於第一審測量費新台幣2萬元部分,未據提出相關單據,且遍查前開案卷亦無聲請人繳付測量費之單據,應予剔除外,餘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附表一:│├──────────┬───────────┬────────────────┤│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㈠本院83年度重訴字第│①裁判費575,487元│由丙○○等82人繳納。││99號├───────────┼────────────────┤││②郵費實支728元│由丙○○等82人繳納1764元,剩餘10│││.│36元送二審續用。││├───────────┼────────────────┤││③合計576,215元│此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計││││算如附表二所示。│├──────────┼───────────┼────────────────┤│㈡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①裁判費828,630元│由丙○○等77人繳納。││重上字第45號├───────────┼────────────────┤││②郵費實支4,289元│⑴本院83年度重訴字第99號移來1036││││元用賸之郵費。││││⑵丙○○等77人繳納4714元郵費。││││⑶扣除送達費用4289元,剩餘1461元││││。移至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8號續用。││├───────────┼────────────────┤││②差旅費1,600元│由丙○○繳納。││├───────────┼────────────────┤││③合計834,519元│此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計││││算如附表三所示。│├──────────┼───────────┼────────────────┤│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①裁判費579,294元│由O○○繳納。││字第557號├───────────┼────────────────┤││②裁判費160,278元│由丁○○、 吳蕙芳 繳納。非本件聲請││││人繳納,不予列計。││├───────────┼────────────────┤││③裁判費49,593元│由辰○○繳納。非本件聲請人繳納,││││不予列計。││├───────────┼────────────────┤││④裁判費47,964元│由未○○繳納。非本件聲請人繳納,││││不予列計。││├───────────┼────────────────┤││⑤裁判費50,388元│由G○○、I○○、B○○、寅○○││││繳納。││├───────────┼────────────────┤││⑥裁判費15,510元│由辛○○繳納。││├───────────┼────────────────┤││⑦裁判費510元│由辛○○繳納。││├───────────┼────────────────┤││⑧裁判費21,480元│由子○○、卯○○、J○○繳納。││├───────────┼────────────────┤││⑨裁判費14,400元│由黃戌○○繳納。非本件聲請人繳納││││,不予列計。││├───────────┼────────────────┤││⑩裁判費18,456元│由L○○○繳納。││├───────────┼────────────────┤││⑪裁判費204,703元│由O○○等繳納。││├───────────┼────────────────┤││⑫合計890,341元│本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計││││算如附表四所示。│├──────────┼───────────┼────────────────┤│㈣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①郵費實支4,285元│⑴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上字第45號││重上更㈠字第78號││移來1461元用賸之郵費。││││⑵O○○等55人繳納5940元郵費。││││⑶扣除送達費用4285元,剩餘3116元││││。│├──────────┼───────────┼────────────────┤│㈤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①裁判費120,929元│由O○○等人繳納,應由相對人負擔││││,經計算如附表五所示。││重上更㈡字第92號├───────────┼────────────────┤││②郵費實支2,176元│⑴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8號移來3116元用賸之郵費。││││⑵扣除送達費用2176元,剩餘940元││││,已退還。│├──────────┼───────────┼────────────────┤│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①裁判費120,929元│由地○○等人繳納,應由相對人負擔││字第1796號││,經計算如附表六所示。│└──────────┴───────────┴────────────────┘┌────────────────────────────────────┐│附表二:本院83年度重訴字第99號部分│├──┬────┬──────────┬─────────────────┤│編號│姓名│第一審聲請人訴訟費用│第一審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比例│金額(新台幣)│├──┼────┼──────────┼─────────────────┤│1│蕭美婷│││├──┼────┤575486分之2540│2,543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2│蕭文翔│││├──┼────┼──────────┼─────────────────┤│3│亥○○○│575486分之10820│10,834元│├──┼────┼──────────┼─────────────────┤│4│甲○○│575486分之2740│2,743元│├──┼────┼──────────┼─────────────────┤│5│E○○│575486分之10820│10,834元│├──┼────┼──────────┼─────────────────┤│6│巳○○│575486分之24106│24,137元│├──┼────┼──────────┼─────────────────┤│7│壬○○│││├──┼────┤575486分之26000│26,033元││8│酉○○│││├──┼────┼──────────┼─────────────────┤│9│天○○│575486分之6180│6,188元│├──┼────┼──────────┼─────────────────┤│10│黃䕒儀│575486分之5520│5,527元│├──┼────┼──────────┼─────────────────┤│11│D○○│575486分之10280│10,293元│├──┼────┼──────────┼─────────────────┤│12│庚○○│575486分之2740│2,743元│├──┼────┼──────────┼─────────────────┤│13│宇○○│575486分之2740│2,743元│├──┼────┼──────────┼─────────────────┤│14│乙○○│575486分之9600│9,612元│├──┼────┼──────────┼─────────────────┤│15│丑○○│575486分之10000│10,013元│├──┼────┼──────────┼─────────────────┤│16│I○○│575486分之9600│9,612元│├──┼────┼──────────┼─────────────────┤│17│B○○│575486分之10540│10,553元│├──┼────┼──────────┼─────────────────┤│18│玄○○│575486分之2280│2,283元│├──┼────┼──────────┼─────────────────┤│19│宙○○│575486分之2274│2,277元│├──┼────┼──────────┼─────────────────┤│20│N○○│575486分之10600│10,613元│├──┼────┼──────────┼─────────────────┤│21│癸○○│575486分之9600│9,612元│├──┼────┼──────────┼─────────────────┤│22│R○○│575486分之10000│10,013元│├──┼────┼──────────┼─────────────────┤│23│P○○│575486分之9800│9,812元│├──┼────┼──────────┼─────────────────┤│24│J○○│575486分之10260│10,273元│├──┼────┼──────────┼─────────────────┤│25│C○○│575486分之1788│1,790元│├──┼────┼──────────┼─────────────────┤│26│寅○○│575486分之2602│2,605元│├──┼────┼──────────┼─────────────────┤│27│甯蓮英│575486分之2366│2,369元│├──┼────┼──────────┼─────────────────┤│28│地○○│575486分之21520│21,547元│├──┼────┼──────────┼─────────────────┤│29│辛○○│575486分之10340│10,353元│├──┼────┼──────────┼─────────────────┤│30│F○○│575486分之1000│1,001元│├──┼────┼──────────┼─────────────────┤│31│L○○○│575486分之2304│2,307元│├──┼────┼──────────┼─────────────────┤│32│陳彣寧│575486分之1962│1,964元│├──┼────┼──────────┼─────────────────┤│33│卯○○│575486分之2136│2,139元│├──┼────┼──────────┼─────────────────┤│34│子○○│575486分之1924│1,926元│├──┼────┼──────────┼─────────────────┤│35│S○○│575486分之8720│8,731元│├──┼────┼──────────┼─────────────────┤│36│王淑娥│575486分之10340│10,353元│├──┼────┼──────────┼─────────────────┤│37│黃○○│575486分之1060│1,061元│├──┼────┼──────────┼─────────────────┤│38│戊○○│575486分之2600│2,603元│├──┼────┼──────────┼─────────────────┤│39│M○○○│575486分之10580│10,593元│├──┼────┼──────────┼─────────────────┤│40│Q○○│575486分之11590│11,605元│└──┴────┴──────────┴─────────────────┘┌────────────────────────────────────┐│附表三: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上字第45號新台幣(下同)834,519元部分,加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8號郵費實支4,285元,及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2號郵費實支2,176元,合計840,980元。│├──┬────┬──────────┬─────────────────┤│編號│姓名│聲請人訴訟費用比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1│蕭美婷│││├──┼────┤552420分之2540│3,86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2│蕭文翔│││├──┼────┼──────────┼─────────────────┤│3│亥○○○│552420分之10820│16,472元│├──┼────┼──────────┼─────────────────┤│4│甲○○│552420分之2740│4,171元│├──┼────┼──────────┼─────────────────┤│5│E○○│552420分之10820│16,472元│├──┼────┼──────────┼─────────────────┤│6│巳○○│552420分之24106│36,698元│├──┼────┼──────────┼─────────────────┤│7│壬○○│││├──┼────┤552420分之26000│39,581元││8│酉○○│││├──┼────┼──────────┼─────────────────┤│9│天○○│552420分之6180│9,408元│├──┼────┼──────────┼─────────────────┤│10│黃䕒儀│552420分之5520│8,403元│├──┼────┼──────────┼─────────────────┤│11│D○○│552420分之11240│17,111元│├──┼────┼──────────┼─────────────────┤│12│庚○○│552420分之9600│14,615元│├──┼────┼──────────┼─────────────────┤│13│宇○○│552420分之2740│4,171元│├──┼────┼──────────┼─────────────────┤│14│乙○○│552420分之9600│14,615元│├──┼────┼──────────┼─────────────────┤│15│丑○○│552420分之10000│15,224元│├──┼────┼──────────┼─────────────────┤│16│I○○│552420分之9600│14,615元│├──┼────┼──────────┼─────────────────┤│17│B○○│552420分之10540│16,046元│├──┼────┼──────────┼─────────────────┤│18│玄○○│552420分之2280│3,471元│├──┼────┼──────────┼─────────────────┤│19│宙○○│552420分之2274│3,462元│├──┼────┼──────────┼─────────────────┤│20│N○○│552420分之10600│16,137元│├──┼────┼──────────┼─────────────────┤│21│癸○○│552420分之9600│14,615元│├──┼────┼──────────┼─────────────────┤│22│R○○│552420分之10000│15,224元│├──┼────┼──────────┼─────────────────┤│23│P○○│552420分之9800│14,919元│├──┼────┼──────────┼─────────────────┤│24│J○○│552420分之10260│15,619元│├──┼────┼──────────┼─────────────────┤│25│C○○│552420分之1788│2,722元│├──┼────┼──────────┼─────────────────┤│26│寅○○│552420分之2602│3,961元│├──┼────┼──────────┼─────────────────┤│27│甯蓮英│552420分之2366│3,602元│├──┼────┼──────────┼─────────────────┤│28│地○○│552420分之21520│32,761元│├──┼────┼──────────┼─────────────────┤│29│辛○○│552420分之10340│15,741元│├──┼────┼──────────┼─────────────────┤│30│F○○│552420分之1000│1,522元│├──┼────┼──────────┼─────────────────┤│31│L○○○│552420分之2304│3,508元│├──┼────┼──────────┼─────────────────┤│32│陳彣寧│552420分之1962│2,987元│├──┼────┼──────────┼─────────────────┤│33│卯○○│552420分之2136│3,252元│├──┼────┼──────────┼─────────────────┤│34│子○○│552420分之1924│2,929元│├──┼────┼──────────┼─────────────────┤│35│S○○│552420分之8720│13,275元│├──┼────┼──────────┼─────────────────┤│36│王淑娥│552420分之10340│15,741元│├──┼────┼──────────┼─────────────────┤│37│黃○○│552420分之1060│1,614元│├──┼────┼──────────┼─────────────────┤│38│戊○○│552420分之2600│3,958元│├──┼────┼──────────┼─────────────────┤│39│M○○○│552420分之10580│16,107元│├──┼────┼──────────┼─────────────────┤│40│Q○○│552420分之11590│17,644元│└──┴────┴──────────┴─────────────────┘┌─────────────────────────────────┐│附表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裁判費890,341元部分│├──┬────┬────────┬────────────────┤│編號│姓名│上訴部分訴訟標的│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即相對人應給付││││金額(新台幣)│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1│蕭美婷│││├──┼────┤954,000元│14,310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2│蕭文翔│││├──┼────┼────────┼────────────────┤│3│亥○○○│1,078,000元│16,170元│├──┼────┼────────┼────────────────┤│4│甲○○│274,000元│4,139元│├──┼────┼────────┼────────────────┤│5│E○○│1,078,000元│16,170元│├──┼────┼────────┼────────────────┤│6│巳○○│2,163,000元│32,445元│├──┼────┼────────┼────────────────┤│7│壬○○│││├──┼────┤2,610,000元│39,150元││8│酉○○│││├──┼────┼────────┼────────────────┤│9│天○○│1,496,000元│22,440元│├──┼────┼────────┼────────────────┤│10│黃䕒儀│1,415,000元│21,225元│├──┼────┼────────┼────────────────┤│11│D○○│1,124,000元│16,860元│├──┼────┼────────┼────────────────┤│12│庚○○│1,034,000元│15,510元│├──┼────┼────────┼────────────────┤│13│宇○○│274,000元│4,110元│├──┼────┼────────┼────────────────┤│14│乙○○│960,000元│14,400元│├──┼────┼────────┼────────────────┤│15│丑○○│1,000,000元│15,000元│├──┼────┼────────┼────────────────┤│16│I○○│960,000元│14,400元│├──┼────┼────────┼────────────────┤│17│B○○│1,054,000元│15,810元│├──┼────┼────────┼────────────────┤│18│玄○○│228,000元│3,420元│├──┼────┼────────┼────────────────┤│19│宙○○│227,400元│3,411元│├──┼────┼────────┼────────────────┤│20│N○○│1,006,000元│15,090元│├──┼────┼────────┼────────────────┤│21│癸○○│960,000元│14,400元│├──┼────┼────────┼────────────────┤│22│R○○│1,034,000元│15,510元│├──┼────┼────────┼────────────────┤│23│P○○│960,000元│14,400元│├──┼────┼────────┼────────────────┤│24│J○○│1,026,000元│15,390元│├──┼────┼────────┼────────────────┤│25│C○○│980,000元│14,700元│├──┼────┼────────┼────────────────┤│26│寅○○│260,200元│3,903元│├──┼────┼────────┼────────────────┤│27│甯蓮英│236,600元│3,549元│├──┼────┼────────┼────────────────┤│28│地○○│2,153,000元│32,295元│├──┼────┼────────┼────────────────┤│29│辛○○│1,068,000元│16,020元│├──┼────┼────────┼────────────────┤│30│F○○│839,000元│12,585元│├──┼────┼────────┼────────────────┤│31│L○○○│230,400元│3,456元│├──┼────┼────────┼────────────────┤│32│陳彣寧│960,000元│14,400元│├──┼────┼────────┼────────────────┤│33│卯○○│213,600元│3,204元│├──┼────┼────────┼────────────────┤│34│子○○│192,400元│2,886元│├──┼────┼────────┼────────────────┤│35│S○○│872,000元│13,080元│├──┼────┼────────┼────────────────┤│36│王淑娥│1,034,000元│15,510元│├──┼────┼────────┼────────────────┤│37│黃○○│819,000元│12,285元│├──┼────┼────────┼────────────────┤│38│戊○○│260,200元│3,903元│├──┼────┼────────┼────────────────┤│39│M○○○│1,058,000元│15,870元│├──┼────┼────────┼────────────────┤│40│Q○○│1,159,000元│17,385元│└──┴────┴────────┴────────────────┘┌─────────────────────────────────┐│附表五: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2號裁判費120,929元部分│├──┬────┬────────┬────────────────┤│編號│姓名│聲請人訴訟費用比│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即相對人應給付││││例│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1│蕭美婷│││├──┼────┤87272分之360│499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2│蕭文翔│││├──┼────┼────────┼────────────────┤│3│亥○○○│87272分之40│55元│├──┼────┼────────┼────────────────┤│4│甲○○│87272分之7600│10,531元│├──┼────┼────────┼────────────────┤│5│E○○│87272分之40│55元│├──┼────┼────────┼────────────────┤│6│巳○○│87272分之9174│12,712元│├──┼────┼────────┼────────────────┤│7│宇○○│87272分之6860│9,506元│├──┼────┼────────┼────────────────┤│8│玄○○│87272分之7720│10,697元│├──┼────┼────────┼────────────────┤│9│宙○○│87272分之7986│11,066元│├──┼────┼────────┼────────────────┤│10│N○○│87272分之540│748元│├──┼────┼────────┼────────────────┤│11│P○○│87272分之200│277元│├──┼────┼────────┼────────────────┤│12│寅○○│87272分之8788│12,177元│├──┼────┼────────┼────────────────┤│13│甯蓮英│87272分之7800│10,808元│├──┼────┼────────┼────────────────┤│14│卯○○│87272分之7664│10,620元│├──┼────┼────────┼────────────────┤│15│子○○│87272分之7676│10,636元│├──┼────┼────────┼────────────────┤│16│S○○│87272分之6986│9,680元│├──┼────┼────────┼────────────────┤│17│戊○○│87272分之7838│10,861元│└──┴────┴────────┴────────────────┘┌─────────────────────────────────┐│附表六: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裁判費120,929元部分│├──┬────┬────────┬────────────────┤│編號│姓名│聲請人訴訟費用比│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即相對人應給付││││例│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1│蕭美婷│││├──┼────┤87272分之360│499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2│蕭文翔│││├──┼────┼────────┼────────────────┤│3│亥○○○│87272分之40│55元│├──┼────┼────────┼────────────────┤│4│甲○○│87272分之7600│10,531元│├──┼────┼────────┼────────────────┤│5│E○○│87272分之40│55元│├──┼────┼────────┼────────────────┤│6│巳○○│87272分之9174│12,712元│├──┼────┼────────┼────────────────┤│7│宇○○│87272分之6860│9,506元│├──┼────┼────────┼────────────────┤│8│玄○○│87272分之7720│10,697元│├──┼────┼────────┼────────────────┤│9│宙○○│87272分之7986│11,066元│├──┼────┼────────┼────────────────┤│10│N○○│87272分之540│748元│├──┼────┼────────┼────────────────┤│11│P○○│87272分之200│277元│├──┼────┼────────┼────────────────┤│12│寅○○│87272分之8788│12,177元│├──┼────┼────────┼────────────────┤│13│甯蓮英│87272分之7800│10,808元│├──┼────┼────────┼────────────────┤│14│卯○○│87272分之7664│10,620元│├──┼────┼────────┼────────────────┤│15│子○○│87272分之7676│10,636元│├──┼────┼────────┼────────────────┤│16│S○○│87272分之6986│9,680元│├──┼────┼────────┼────────────────┤│17│戊○○│87272分之7838│10,861元│└──┴────┴────────┴────────────────┘┌─────────────────────────────────┐│附表七:以附表二至附表六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加總計算│├──┬────┬─────────────────────────┤│編號│姓名│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1│蕭美婷││├──┼────┤21,718元(2,543+3,867+14,310+499+499)││2│蕭文翔││├──┼────┼─────────────────────────┤│3│亥○○○│43,586元(10,834+16,472+16,170+55+55)│├──┼────┼─────────────────────────┤│4│甲○○│32,115元(2,743+4,171+4,139+10,531+10,531)│├──┼────┼─────────────────────────┤│5│E○○│43,586元(10,834+16,472+16,170+55+55)│├──┼────┼─────────────────────────┤│6│巳○○│118,704元(24,137+36,698+32,445+12,712+12,712)│├──┼────┼─────────────────────────┤│7│壬○○││├──┼────┤104,764元(26,033+39,581+39,150)││8│酉○○││├──┼────┼─────────────────────────┤│9│天○○│38,036元(6,188+9,408+22,440)│├──┼────┼─────────────────────────┤│10│黃䕒儀│35,155元(5,527+8,403+21,225)│├──┼────┼─────────────────────────┤│11│D○○│44,264元(10,293+17,111+16,860)│├──┼────┼─────────────────────────┤│12│庚○○│32,868元(2,743+14,615+15,510)│├──┼────┼─────────────────────────┤│13│宇○○│30,036元(2,743+4,171+4,110+9,506+9,506)│├──┼────┼─────────────────────────┤│14│乙○○│38,627元(9,612+14,615+14,400)│├──┼────┼─────────────────────────┤│15│丑○○│40,237元(10,013+15,224+15,000)│├──┼────┼─────────────────────────┤│16│I○○│38,627元(9,612+14,615+14,400)│├──┼────┼─────────────────────────┤│17│B○○│42,409元(10,553+16,046+15,810)│├──┼────┼─────────────────────────┤│18│玄○○│30,568元(2,283+3,471+3,420+10,697+10,697)│├──┼────┼─────────────────────────┤│19│宙○○│31,282元(2,277+3,462+3,411+11,066+11,066)│├──┼────┼─────────────────────────┤│20│N○○│43,336元(10,613+16,137+15,090+748+748)│├──┼────┼─────────────────────────┤│21│癸○○│38,627元(9,612+14,615+14,400)│├──┼────┼─────────────────────────┤│22│R○○│40,747元(10,013+15,224+15,510)│├──┼────┼─────────────────────────┤│23│P○○│39,685元(9,812+14,919+14,400+277+277)│├──┼────┼─────────────────────────┤│24│J○○│41,282元(10,273+15,619+15,390)│├──┼────┼─────────────────────────┤│25│C○○│19,212元(1,790+2,722+14,700)│├──┼────┼─────────────────────────┤│26│寅○○│34,823元(2,605+3,961+3,903+12,177+12,177)│├──┼────┼─────────────────────────┤│27│甯蓮英│31,136元(2,369+3,602+3,549+10,808+10,808)│├──┼────┼─────────────────────────┤│28│地○○│86,603元(21,547+32,761+32,295)│├──┼────┼─────────────────────────┤│29│辛○○│42,114元(10,353+15,741+16,020)│├──┼────┼─────────────────────────┤│30│F○○│15,108元(1,001+1,522+12,585)│├──┼────┼─────────────────────────┤│31│L○○○│9,271元(2,307+3,508+3,456)│├──┼────┼─────────────────────────┤│32│陳彣寧│19,351元(1,964+2,987+14,400)│├──┼────┼─────────────────────────┤│33│卯○○│29,835元(2,139+3,252+3,204+10,620+10,620)│├──┼────┼─────────────────────────┤│34│子○○│39,013元(1,926+2,929+2,886+10,636+10,636)│├──┼────┼─────────────────────────┤│35│S○○│54,446元(8,731+13,275+13,080+9,680+9,680)│├──┼────┼─────────────────────────┤│36│王淑娥│41,604元(10,353+15,741+15,510)│├──┼────┼─────────────────────────┤│37│黃○○│14,960元(1,061+1,614+12,285)│├──┼────┼─────────────────────────┤│38│戊○○│32,186元(2,603+3,958+3,903+10,861+10,861)│├──┼────┼─────────────────────────┤│39│M○○○│42,570元(10,593+16,107+15,870)│├──┼────┼─────────────────────────┤│40│Q○○│46,634元(11,605+17,644+17,38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