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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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5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4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7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2,27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4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4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70,000元及信用卡消費款53,87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1件、信用卡申請書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帳務資料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里鎮○○○段│217│建│89.76│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15│台南縣佳里鎮│台南縣佳│3層樓房│44│59│56│12│17│平│鋼筋│15│6.│平│全│○○○鎮○里鎮○街│里鎮佳南│鋼筋混凝│.8│.6│.8│.9│4.│方│混凝│.5│24│方│││││105巷28號│段217地│土造│0│6│2│0│18│公│土造│8││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