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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