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佩萱林瑋珈林士紘李思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三、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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