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194號債權人 邱瓊慧 債權人 陳慧茹 債權人 陳淑娟 債務人 李吉村 即 富田 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邱瓊慧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⑵債權人陳慧茹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⑶債權人陳淑娟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