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黃齡萱 被告 洪清發 被告達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美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