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8號聲請人 鄒美妃鍾碧珠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3│├──┼───────────────┼────────┼───┼──┤│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1│├──┼───────────────┼────────┼───┼──┤│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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