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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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陳正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雪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雪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依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早於提示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