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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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債權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聲請狀誤載為台日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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