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1年1月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欄內關於「101年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欄內關於「101年1月
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月9日」,蓋依被告陳文洲本件公共危險之酒精測定時間係在「101年10月25日凌晨1時37分許」,足證本件刑事簡易判決時間記載「101年
1月9日」應係誤載,應予更正為「102年1月9日」,且此更正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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