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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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邱奕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宇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永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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