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金星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