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堃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堃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堃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定執行刑確定(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下列前案紀錄: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③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㈢部分接續執行。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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