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司字第四十七號聲請人 李森田 即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任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非織工業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一百年一月十四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嗣經本院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以士院景民松一○○年度司字第四十七號民事庭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同年七月八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又經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六月三十日,再經本院於同年七月十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復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六月三十日。茲聲請人以臺灣非織工業公司債權仍尚未收回,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