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呂偉傑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建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