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26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炳璋 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呂炳璋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已於聲請人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聲請調解前之112年5月10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閱之個人基本資料乙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