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張玉如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告 王翠華
郭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翠華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2,
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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