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俞宏翰 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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