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1794號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   告 甲○○
            四十二
被   告 庚○○
            十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菁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