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宇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漏引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另贅引刑法第53條,均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同一判決所
處之數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但未經合併諭知單一之應執行刑)並業已確定在案;且各罪俱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8月26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定刑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就本件定刑意見雖稱110年度還有案件審理中,希冀
審理完畢後再向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本院卷第475頁)。惟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於法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權擅將另案所宣告之刑逕予列入定應執行之範圍而考量之,苟發現受刑人另犯未經聲請定應執行之他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受刑人所指前揭另案,若確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要屬受刑人是否得另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尚與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涉,故受刑人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㈢末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以上之確定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惟本件係同一判決中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引用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建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簡稱「桃園地檢」)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21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21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21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判決日期113/07/30113/07/30113/07/30113/07/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8/26113/08/26113/08/26113/08/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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