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犯恐嚇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八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