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3年度自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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