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張嘉祥
張松華 張深 張清 張信夫 張嘉晉 張嘉尚 張安邦 張士賢 張仕文 被告 張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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