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 林宗賢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瑜軒 律師複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被告 余秋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將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萬股移轉登記予原告,如不能移轉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於102年6月7日具狀追加併依不當得利、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前開給付,則訴訟標的即有追加,且超過移送前之範圍,就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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