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康硯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零捌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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