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沛沅吳淑惠吳蕙蓉楊淑惠 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送達代收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陳亞克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7日所為雄院和107年度司執消債更瑞字第62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3之債權人名稱應更正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同表編號4之債權人名稱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債權表有債權人名稱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