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翁瑞炯 被告 鄭俊昇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仲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陳婉瑜 律師被告 鄭俊利
鄭惠珍 鄭惠如 鄭陳美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鄭俊昇與鄭俊利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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