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紀帆 住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30鄰 拔子林 25之
37號 駱桓春 住同上 楊美燕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垂統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5,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