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307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4,30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詹│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14307│雅斐│7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詹│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07│雅斐│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