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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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
一、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