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柯治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請提出該通知書所載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門號申請書,以釋明違約補償款部分請求權依據。(專案申請日為108/07/0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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