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04號聲請人 林婉莉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是如若繼承人已依規定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或其本身復又為陳報,且所陳報之遺產項目未超出前案遺產清冊範圍者,即屬重複陳報,而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林聖喆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8年1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巷○○○號)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聖喆之繼承人,其已於108年1月31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08年度司繼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復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遺產項目,亦無新增者。既如上述,聲請人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為陳報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