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陳銘輝 被告 郭東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東泰因本院111年審交簡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銘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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