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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