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自字第4號自訴人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於民國97年9月17日、同年10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惟自訴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97年12月9日續行準備程序,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