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被告乙○○
桂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1,993萬2,000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遺失手機、手提電腦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6萬8,000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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